在日常工作中,有可能会发生意外,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伤亡的话可以受到所在单位的补偿。但是就在江西赣州某县城,一位男子在高空作业时突然被电倒,从此成为了残疾人。家属向公司讨要赔偿款却屡屡遭拒,多天仍旧没得到一个答复。他们该拿黑心公司如何是好?
就在年9月8日上午,江西赣州一块施工地里,51岁的老刘与五六个工头在公司的指示下安装蔬菜大棚,老刘顺着梯子爬上去安装顶棚,此时他还不知道,危险正在悄悄蔓延到他身边。因为就在他头顶上方一米处,伏高压电线正在风中摇晃。
在他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自己就忽然被电流贯穿了,当时他就从梯子上摔了下去。几个工友医院里进行救治。经过医生的检查,老刘全身上下有多处二至三度电烧伤,并伴有肾脏和心脏方面的伤害;由于这次工伤事故,老刘被判定一级伤残,他的双手被烧焦,已经彻底废了,今后没有办法工作和劳动,将长期躺在床上,必须由专人照料生活。
老刘的意外事故,让整个刘家都陷入了痛苦与折磨中。妻儿每天来照顾他,看着亲人这副遭罪的病容,整日以泪洗面;从老刘病发开始,他们家主要的劳动力轰然倒塌,给家庭经济带来了覆灭般的磨难。老刘的妻子香莲辞去了纺织厂的工作,他们家主要经济压力全都落在已经成家的儿子身上。
香莲认为,自己的老伴是在工作中受伤的,理应受到工作单位的赔偿。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和病例,找到了老刘所在的生态农业公司,希望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老刘的伤势负责。但是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在抢救老刘的过程中,公司已经赔付28万元医疗费,履行了救扶义务,由此打发了香莲。香莲不服,将公司告上了仲裁机构,希望仲裁员可以帮自己讨回一个公道。那么,香莲的看法是正确的吗?这起案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细节呢?
香莲想要申请工伤赔偿,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篇幅所限,具体工伤赔偿标准请参考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老刘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且因工导致一级伤残(我国伤残等级共九级,一级是最严重的)。因此,按照上述条例,他可以以职工身份继续留在单位并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补偿费用。因此,仲裁机构最后判定公司需要向伤者发放49.66万元补助费用,并在之后每月向老刘发放元伤残津贴。但是公司却并没有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两度将老刘及其家属告上了法庭,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
在一审法庭中,公司首先提出,老刘之所以触电,是因为他在工作时处于醉酒状态。而根据他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不能以醉酒状态进行作业,显然他触犯了公司规章,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不过公司并未提出有力证据证实他们的论点,所以本说法不予采纳。
公司提出的第二点是,他们与老刘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他们公司主要运营的业务是种植管理,老刘只是他们雇来装蔬菜大棚的工人,不能算作他们的员工。不过随后老刘一方提交了鉴定报告,这份报告显示,虽然双方名义上为雇佣关系,其实老刘一直在公司工作,属于劳动关系。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公司违法的操作导致的。而法院自然以两者实际关系来判断,公司的说法并没有道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在二审法院中,公司又提出,他们此前将安装蔬菜大棚的工作转包给某公司,因此补偿金应该由该承包公司负责。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那么只需要看老刘到底属于哪个单位就可以了。但是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这次承包关系,他们所提出的承包公司,根本就没有安装大棚、高空作业等施工业务。因此,老刘和这个单位并没有什么关系,二审法院依旧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正是因为该公司两次上诉,一直在拖延时间,导致现在距离事故发生已经两年多了,家属和患者没有收到公司的一分钱补偿,反倒官司缠身,加重了经济负担。而现在这个公司不知悔改,甚至还想着申诉。当然,如果他们能够提出新的有力的证据,可能会改变目前的结果;如果他们只是耍无赖的话,那就真的没有良心了。
纵观这次案件,如果追根溯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老刘在施工时没有做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配搭绝缘设备,施工时离高压电线远一些。正是因为黑心公司压榨员工,根本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员工整天在高危环境下工作,才会造成这样的惨剧。出了事以后,单位还不吸取教训,为了免责给自己找各种借口。现实中,当我们遇到像这样的单位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