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我代理了十四年,至今还没有做出生效裁判的故意杀人、放火案。这十四年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到开始试行,到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再到出台更细致的规程,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
基本案情
年5月16日凌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一号楼的一楼楼梯后的麻将室处,莫名发生火灾。消防人员灭火过程中,发现家住该单元四楼的该校教师马某葬身其中,因过火已经完全变形的尸体蜷缩在麻将室拐角处。当晚,其丈夫常某也被消防人员从五楼一家住户的外置空调挂机座上救下,当时肢体有严重烧伤,医院急救治疗。
正在人们对火灾原因议论纷纷时,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次火灾系人为纵火。不久,医院里抓走了常某,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放火,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于年5月16日凌晨,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口角,常某用手扼压妻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常某为掩盖犯罪,将尸体运至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和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某提起上诉,年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后公开宣判,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被告人常某无罪,当庭释放。随后,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到本文发表时为止,尚未做出判决。
由于被告人常某系报社副总编,涉嫌的是杀妻,案情又迂回曲折,从律师强力辩护、排非规则的复杂运用,到出人意料的判决结果等都雷同于辛普森杀妻案,故被跟踪报道本案的多家媒体称为“中国辛普森杀妻案”。
辩护思路
鉴于被告人坚决否认杀人,跟对待所有故意杀人的类案一样,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时,都是从有无作案动机、证据是否存在缺陷、能否得出唯一结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线索,制定抗辩计划。
一、反驳检方指控的杀人动机
检方认定,常某与被害人感情不和,“素有矛盾,在事实上分居”,并在婚外有女朋友,故起杀机。但经律师调查,事实远非如此。
常某锋与妻子于年结婚,两人因为忙于各自的工作,直到年才生育孩子,孩子自幼患有自闭症,无生活自理能力。为了给孩子治病,两人齐心协力,医院。虽然偶尔有言语不合,但属夫妻间正常现象,在案发前,两人也从来没有提及分手、离婚等严重影响感情的问题。这一重要事实,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被害人亲属、单位同事、邻居等多数人的佐证,证人均在证词中证实两人夫妻关系正常,没听说过有异常的情况发生。
常某因为工作原因与一异性朋友产生过亲密关系,但未发展到想要结合的程度,两人从未谈及过这个话题。既然未曾有过离婚打算,更谈不上遇到被害人设置的离婚障碍,由此可确定排除常某蓄意杀人的犯罪动机。至于“分居”的说法,则属概念曲解,两人一直是在家中共同居住、生活,只是因为需要照顾自闭症孩子的原因分床而睡,并不是真正的分居。
那么,常某是否可能在一时矛盾之下发生激情杀人呢?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则必有引起临时犯意的激烈冲突。公诉人在不能证实有预谋的情况下,也正是按照这一思维调整了指控方向,并以常某庭前有罪供述为依据,指控在事发当天夜里,常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吵,继而两人互扔化妆品盒子、水杯、杂物等东西并进行厮打,最后导致杀人结果发生。但除了常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等来佐证发生过争吵和厮打的事实,对居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缺乏对损坏的或凌乱的盒子、水杯、杂物等的描述,也没有找到这些物品提取指纹。相反,公安机关收集的四十多名邻居的证言均一致证实,当天夜深人静,在隔音不好的旧式居民楼中,没有听见争吵或者摔东西的声音。
二、寻找检方证据的缺陷
对于影响定罪的几个关键证据,我们经逐个分析后作为辩护重点进行反驳。
首先是质疑《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不排除被害人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我们请教法医专家,认为该结论缺乏有力分析,没有论证过程,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的。检验报告未对舌骨大角骨折的具体情况作出检验和描述,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死后外力导致的可能;鉴定人未对尸体做必要的病理切片分析和论证,死亡原因中不能合理排除急病猝死或者部分毒物中毒的可能性。何况,该报告本身采用了"不排除"的词语,也说明这是一种不确定的结论,不能印证案件事实。
其次是质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杀人案件中的尸体原始位置非常重要,能够还原凶杀现场的部分事实。但本案勘验笔录对于案发现场麻将室中尸体位置的描述,难以证明是原始位置。消防队员的证词证实,他们到达火灾现场时,因现场浓烟滚滚无法看清内部情况,其持水枪从门口开始灭火,逐步向内推进,对现场的地面和墙壁进行喷水,水枪使用了5分的水压,足以在4~5米范围内将人冲倒。而本案被害人身体弱小,尸体在火灾中已被大部分烧焦,体重远小于正常人体。巨大的水压很有可能造成了尸体位置的移动,冲进了楼梯边没有门槛的已经烧毁的麻将室内,导致勘验报告所描述的尸体位置已经不是原始位置,因此勘验报告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具证明力。
最后是质疑《火灾原因认定书》。该认定书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支持、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便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显然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不能令人信服。
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消防部门并未收集材料)来看,到底是放火还是失火,材料杂乱,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无法排除失火的可能。比如,根据被告人有罪供述,其用于点火的木板、纸壳等杂物是从二楼楼梯拐角处取得,但多名邻居在证言中证实,二楼拐角处平时并没有这些杂物。再如,控方证据能证实,麻将室是邻居利用楼梯下空间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电线较乱,没有电灯开关,开灯关灯都是通过直接插拔电线进行,毫无安全性可言。在案发当夜有4人在麻将室里玩麻将,其中有2人是吸烟的,而麻将室内并没有烟灰缸之类物品,烟头扔在地上,等等。这些证据都表明,私搭的电线或者随意抛弃的烟头,都有可能引发火灾,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却没有对此进行调查,也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
三、构建合理怀疑的逻辑
检方指控,被告人为了焚尸灭迹,把被害人尸体从四楼住处沿着楼梯背到一楼,放入邻居在楼梯旁私搭乱建的简易麻将室内,然后堆上杂物焚烧。
但据常某在摆脱刑讯逼供环境后的稳定供述,出现火灾后,两人都是顺着楼梯往楼下跑的,常某跑到二楼楼梯时被浓烟与气浪严重灼伤,遂退了回去,改为往上逃跑到五楼,而被害人在跑下楼的过程中失去了联系。
那么,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案是否可能存在与指控完全不一样的情节呢?
我们通过对全案证据的考察,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以下可能性:麻将室内四人半夜玩过麻将后,因乱扔烟头或者电线隐患引发火灾,被害人在往楼下逃跑过程中,因浓烟刺眼和高度慌张,可能因看不清楼梯而跌倒,摔下台阶到一楼地面并休克,继而在火灾中失去生命。后来消防队员灭火时,已被烧得半焦的尸体被水枪冲刷,向内移动,形成后来被发现的位置。消防队员在进入楼内后,为尽快灭火,曾使用消防铁钩清理地面,但当时仍看不清地面情况,可能无意中触及到被害人面部,造成包括舌骨外伤性骨折在内的尸体变化,该骨折并非在生前被压扼形成。
支持以上合理怀疑的证据情况如下:麻将室系借用楼梯下空间私搭乱建的简陋空间,存在极大火灾隐患,且当晚有人在室内打麻将和抽烟直到半夜;被告人无罪供述;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关于在家中吵架和摔打物品、尸体摆放位置、从二楼楼梯拐角处取得大量易燃杂物等内容,与现场勘验报告和证人证言矛盾;消防队员关于视线不清条件下使用水枪且压力足以使人体移动和使用铁钩足以损伤人体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舌骨骨折无法确定是否系外力所致,亦无法确定系生前被他人扼压所致;被告人可能因不知火源而先往楼下逃命被烧伤严重,等等。
如果检方不能通过补充新的证据来充分解释以上疑点,则不能排除辩方对案情的根本性合理怀疑。
控辩争锋
在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共四次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上述争议开展了激烈的抗辩。
我们认为,除了前述的控方证据缺陷,更需要打掉的是被告人有罪供述。因为一旦失去了有罪供述,控方的所有其他证据都成了无源之水,拼凑不起指控逻辑。
所以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转守为攻,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