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有儿童在广州地铁一号线内滑倒,跌坐于一滩“不明液体”上,随后该名儿童所穿衣物遭液体腐蚀,皮肤也出现大面积灼伤及红肿。
经查嫌疑人李某搭乘地铁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溶液渗漏,李某对其携带危险物品乘车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构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要求主观状态为故意,即明知会伤人,仍主动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警情通报显示为发生渗漏平日工作使用的浓硫酸,从用词上便可看出初步侦查结论应该是过失。
同样也构不上过失致人伤害罪,此罪主观为过失,比较符合本案疏忽大意的情况,但对过失类犯罪几乎都要求出现比较严重的实害结果,过失致人伤害更是要求重伤结果。此案伤情是深二至三度灼伤,经过治疗后极大概率会留下瘢痕,根据灼伤程度看属于严重烧伤,但根据刑法对于重伤的评判标准看,此伤属于轻伤。
但由于其携带危险物质乘车,违反了地铁的乘车管理条例,会面临治安处罚,被拘留十五日,再处以罚款。
民事责任不用多说,地铁站和行为人至少是三七开,都需要赔偿医疗费用,这类会留下瘢痕的情况,可以要求对后续治疗费,即去除瘢痕的的美容费用一并要求赔偿。
深圳地铁乘车体验是比较好的,几年前就早早的探索空调强弱冷车厢、商务座车厢以外,乘车时还有保安人员在车厢内来回走动巡逻,对于此类事件发生起到了更好的预防作用。